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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民政局

2010年11月04日  来源:原创  作者:shunhequ  【 打印本页 】

一、职责调整 

(一)取消已有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;

(二)加强社会救助职责,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;

(三)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划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。

二、主要职责

(一)贯彻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;

(二)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;

(三)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,负责落实各类优抚标准;审核报批、褒扬革命烈士,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和管理工作。

(四)负责退役士兵、转业士官、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。

(五)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范围内救灾工作,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,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上报灾情,筹措、管理、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。

(六)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、政策、标准,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;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农村五保供养、医疗救助、临时救助、生活无着人员生活救助工作。

(七)负责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、地名管理办法;负责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、命名、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;负责区界勘定和管理工作。

(八)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的落实,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;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;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意识。

(九)牵头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,组织、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;做好孤儿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。

(十)落实婚姻管理、殡葬管理政策,并组织实施;做好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,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。

(十一)拟订全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老龄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,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。

(十二)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、政策和职业规范,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。

(十三)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、其他事项

   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、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。

    局    长:曹洪蔚

    联系电话:0378--23388701

    邮政编码:475000